【导语】2013年10月10日消息,法官解读:非婚生子女维权难,应如何处理?近年来,同居、试婚、婚外情、借腹生子等现象屡见不鲜,由非婚生子女引发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暴露。该种现象不但违反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,且非婚生子女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也更为困难。 越秀区法院少年庭李法官表示,根据《婚姻法》规定“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”,但在涉及抚养权、抚养费、教育权、继承权等权益的维护上,因无父母婚姻的保护伞,在举证和履行各方面均存在困难,如因无生父母资料无法立案、父母一方拒不到庭应诉、无法进行亲子鉴定、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一方或双方身份情况不详或虚假等情况。 李法官建议,男女在孕育子女前应慎重考虑,树立正确的婚姻观。现有的婚生子女制度,基于在结婚期间出生或受胎的事实,即可推定其生父母,因此子女出生时,无需以科技手段(如亲子鉴定)等方法确定生父母,保障了婚生子女受到父母保护的权益。 如在未婚状态孕育子女的,应尽快补办结婚手续。在婚后出生的子女,仍可认定为婚生子女。为保障自身与子女的权益,应查看对方的户口等户籍资料,并复印留档,以防发生纠纷时无法确定被告身份而无法立案及维权的情况。 如已生育非婚生子女的,应注重证据的收集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”,也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。证明力较高的证据有写明父母双方姓名、身份证号码等真实身份情况的出生证明、亲子鉴定结论、户籍证明、已认定亲子关系的裁判文书等,此外能够形成证据链的短信、电话录音、照片等间接证据等也有一定效用。 已生育非婚生子女的,应尽快为子女落户,保证子女的受教育权。根据现有制度,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亲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区,父母亲已接受计划外生育处理的,可以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及入户。 此外,应注重对非婚生子女的心理呵护,在进行诉讼时,尽量避免将子女带到法庭等场合,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在子女在场时,也应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和纠纷。 |